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批准文件
  2.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林权证)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第1项、第2项规定的材料。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验。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5日内提出审核或审批意见。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或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审批权限: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的,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征、占用林地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